关于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的通知
各镇乡中心学校、直属小学、幼儿园:
教育部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、天津市教委等相关文件规定:凡年满6周岁(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)的适龄儿童均应入学。各小学、幼儿园要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,确保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。
对适龄残疾儿童,教育部已启用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,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适龄儿童入学工作要求,确保我区做好控辍保学工作:
1.对重症1、2级残疾儿童不能随班就读的,由育才学校办理学籍,住址所在地学校给予送教服务;
2.对残疾等级3级及以下的残疾儿童,在住址所在地小学办理随班就读;
3.对所有适龄儿童,要严格按照教育部“应安置尽安置”要求,各直属幼儿园、直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和镇乡各级各类幼儿园(含民办托幼点)暑期后不得再接收满足上学年龄的幼儿,如私自接收,教育局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。因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,由家长提出延缓入学申请,报送教育科和幼教科审批后,酌情安排属地幼儿园接收。
教育科 幼教科
2020年7月24日